中国最早确定听证制度是在什么时候?
可以追溯到1215英国大宪章中关于公民“法律保护权”的概念和制度。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理解中,听证制度被解释为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或一个环节。正当法律程序听证原本只适用于司法审判,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进行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后来,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将其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关当局获取信息的主要方法。二战后,立法听证制度传到日本和受美国影响较大的拉美一些国家。一些西方国家采用立法听证制度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移民、交通安全、知识产权、犯罪及其预防等领域,越来越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立法者,国会议员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所以很难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因此,在立法前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听证会,陈述对某一法案的看法,为立法者提供科学的建议,成为立法听证会的一大内容。第二,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比如企业中的企业家、工会;破产案件中企业、银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消费维权案件中的消费者等等。这些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相关群体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因此,在立法听证会上听取这些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听证制度是在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
后来1997通过的价格法也规定了听证的内容,确立了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关于听证的规定的实施,在促进行政行为公开化、民主化,减少行政偏差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立法法》总结了行政听证的实践经验,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19个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1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听证制度。实践证明,立法听证制度是促进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应当积极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以促进立法听证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2.立法听证不同于立法论证。立法论证是邀请有关专家,从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法案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立法论证制度主要用于解决立法的科学性问题,而立法听证制度主要用于解决立法的民主性问题。立法听证的基本特点是:一是透明度高。
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般提前向社会公布,允许公民报名参加听证会,允许公民旁听,并由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二是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立法法规定,听证会是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形式。它既不是必要的形式,也不是唯一可以采取的形式。也就是说,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可以举行也可以不举行立法听证会,主要看法案的内容。第三是公正客观。听证会参加人是不同意见的代表。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如实表达意见,不受他人影响,前提是对法律负责。这样通过听证会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就更加客观公正。第四,是程序性。立法听证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工作程序,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在听证之前,一般需要制定听证规则,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和权利,规定听证会的内容、方式和听证报告,确保听证依法有序进行。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推进立法民主化,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能充分反映民情。随着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公众可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立法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直接陈述意见,反映情况和问题,使立法机关能够直接、广泛、深入地了解立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能充分反映民意。中国的社会主义立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所以立法必须充分反映民意,保护公众对立法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样的立法既能兼顾民主,提高立法效率,又能防止立法的偏颇缺位,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它可以聚集人民的智慧。随着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我们可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法律法规内容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相关行业的意见。这有利于立法机关广泛集中民智,将各种好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法律法规中,转化为立法成果。
第三,如何规范立法听证制度,立法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要求人们遵守的规则和明确的操作程序是比较笼统的。结合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听证工作的初步实践,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立法听证的主题。根据《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立法听证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但是,在这一规定的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澄清。一般来说,立法听证会是根据法规案审议的需要而举行的,因此听证会的主题应当与法规案审议的主题相一致。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2)关于立法听证的对象。立法听证的对象必须是已列入NPC及其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规草案。因为立法听证的主体是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只有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才能成为立法听证的对象。
(三)关于立法听证的方式。这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目前的做法是举行立法听证会。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听证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听证规则。对立法听证会的参加人数、发言顺序、发言内容、发言时间、主持人、记录员、会场纪律等作出规定。如果听证规则制度化,就不必每次都考虑规则。二是确定听证会的法规草案和听证议题。一般来说,听证的法规草案是指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公众普遍关注、有一定可商榷内容的法规草案。听证会议题由听证主体提出,必须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三是发布通告。通知的方式往往是在报刊上刊登,让公民报名。此外,听证会参加人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选定。即在听证会前召开若干次座谈会,从与会人员中选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相当数量的持不同观点的人作为听证会的参加人。四是严密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安排大致如下:①书记员宣读会场规则或听证会规则;(二)主持人介绍议案的基本内容、会议程序、听证人员,并宣布发言顺序;3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4)听证参加人发言;⑤主持人做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在这些过程中,除听证参加人外,其余程序都很短,大部分听证时间都留给听证参加人发言。在听证过程中,一般宜逐条进行听证,不宜交叉;听证参加人的发言应当记录准确、完整;主持人只负责听取意见,一般不直接参与讨论和辩论;讨论和辩论只在听证会参加人之间进行;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四)对立法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总结。认真梳理和吸收立法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是立法听证会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听证会结束后,听证记录应当汇编成听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为审议法规草案的参考。听证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听证参加人的基本观点和主要争议问题。在采纳和吸收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过程中,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做法是,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举行立法听证会时,除将听证意见和建议汇总成报告外,还提出采纳的初步意见,提交法制委员会,由法制委员会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对于法制委员会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法制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的处理方式为:采纳理由充分、成熟的意见;吸收原则性意见的合理部分和精神;未被吸收的意见,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和解释,取得其理解和同意。另外,并不是每一个法案都有立法听证,只有在法案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且有必要听证的情况下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