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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德国。德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在19的70年代经历了快速集中。1873经济危机后,卡特尔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领域被一两家垄断。例如,钢铁卡特尔联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垄断了全国98%的钢铁产量。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宣布支持卡特尔法已经成为德国法律的标志之一。1910推出矿业法,支持卡特尔的钾矿。限制钾矿企业进入被认为是原始法律,法律无意中破坏了资本主义秩序,这是经济规律产生的垄断。
原因是经济社会思想垄断日新月异,德国民族主义的霸权也并非不注意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1896年,在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了时间框架和部分民法、知识产权法外,具体立法方法的制定因与商业活动相竞争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意味着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调整。
随后,生产类似商品或紧随其后全面实施生产的合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都以Tosla形式进行垄断,托管企业Tosla管理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形成垄断。非托拉成员企业的价格在市场上无法与之竞争,中小企业纷纷倒闭。只有被700多家企业吞并和统治的托斯卡拉美国钢铁公司,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使得学者和政治家们认为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自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因此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鉴于此,联邦制于1887年颁布了《州际商业法》,并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的“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的法案”,简称为“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被视为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表明美国政府愿意采取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的弊端。法律认为,任何合同、托斯卡拉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垄断和限制贸易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发展引起了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私有制义无反顾。因为奖励的社会性质,当然这是经济规律的根本原因,人类社会已经达到了顶峰。不幸的是,调整带来的极端措施带来的好处,变成了法律的直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