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指导民法典各分编。第一部分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并根据法典化体系化的要求,对个别条款进行文字性修改,将“附则”部分移至民法典草案末尾。第***10章,204,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条款。第一部分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作为重要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草案第一条)。同时规定公民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绿色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草案第九条)。
2.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持有者、民事义务的执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制度(草案第一部分第二章)。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规定监护人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无人照管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设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对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殊法人三类法人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部分第三章)。第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解散和清算(草案第一部分第四章)。
3.关于民权。保护公民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部分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体系,包括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一般性规定,以指导所有单独的知识产权法(草案第123条)。同时,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127条)。此外,它还规定了获得和行使公民权利的规则(草案第129至132条)。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部分第六章和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草案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一节)。二是规定了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草案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二节)。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四是规定了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效力、代理种类等内容(草案第一部分第七章)。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护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部分第八、九、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一是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民事责任问题(草案第一部分第八章)。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日期、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草案第一部分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点、终点和延长(草案第一部分第十章)。
(2)物权系列
财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部分“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部分* * *由5个部分、20个章节、258条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一般规则。第一部分是总则,规定了物权制度的基本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草案将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部分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者的权利、征收征用的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 * *的所有权。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难以成立、公共维修资金难以使用等问题,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有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帮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决定事项的投票门槛,特别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和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理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紧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配合的规定(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部分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续展费的缴纳或者减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增加土地经营权条款,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的需要(草案第二部分XI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中,草案作出了与土地管理法(草案第361条、363条)的衔接规定。三是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新增用益物权类型,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居住和生活需要(草案第二部分第十四章)。
4.关于担保权益。担保物权是指为保证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第四部分对担保物权进行了界定,界定了与担保物权相同的含义、适用范围和担保范围,以及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定(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了关于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有余地。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400条第2款、第427条第2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赔偿规则(草案第414条)。
5.关于附身。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动产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第五部分规定了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和孳息的返还、占有的保护(草案第二部分第二十章)。
(3)合同编制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部分“合同”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部分由3个部分、29个章节和526条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一般规则。第一部分是总则,规定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一是完善债法总则,规定非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规则和多数人债务的履行规则(草案第468条、第517条至第521条)。二是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预约合同的具体条款,完善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第491条、第495条至第498条)。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或者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批准义务的法律后果,完善了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533条)。第六,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制度,增加债务清偿和抵销规则,完善合同解除等合同解除制度(草案第三部分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关于定金规则的规定(草案第586条至第588条),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广泛应用于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个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部分新增了四个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担保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部分第十三章)。二是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化营商环境,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部分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部分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合伙合同的规定,将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民法通则》(草案第三部分第二十七章)。
第三部分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他典型合同进行了完善: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的规则(草案第622条、第623条、第641条至第643条)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完善。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息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同权租购制度,保护承租人利益,提高承租人优先权的要求(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问题,草案(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对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部分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契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法的内容,不同于合同规则。第三部分“准合同”,分别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则。(草案第三部分第28和29章)
(D)人格权系列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其特定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部分“人格权”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内容、界限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第4 ***6章,第51条,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部分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990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草案第991条、第992条)。第三,规定了对死者人身利益的保护(草案第994条)。四是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995条至第1000条)。
2.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第四部分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高度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鼓励遗体捐献慈善行为,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立了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为了规范与人类基因和人类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应明确此类活动应遵循的规则(草案第1009条)。第三,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草案在总结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1010条)。
3.关于姓名权和姓名权。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和姓名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了民事主体尊重和保护姓名权和他人姓名权的基本义务:一是规定了自然人选择姓氏的规则(草案第1015条)。二是明确笔名、艺名、网名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引起公众混淆的,参照姓名权适用和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关于肖像权。第四部分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和允许使用肖像权的规则,明确禁止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一是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并明确保护自然人的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适用的相关规定(草案第1019条第1款、第1023条第2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草案结合司法实践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则(草案第1020条)。第三,从保护肖像权利人利益的角度,规定了肖像许可合同的解释和解除(草案第1021条、第1022条)。
5.名誉和荣誉权。第四部分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保护个人名誉权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关系,草案规定了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草案第1025条、第1026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犯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1028条)。
6.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部分第六章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有余地:一是对隐私进行了界定,列举了禁止侵犯他人隐私的具体行为(草案第1032条、第1033条)。二是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草案第1034、1035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草案第1036条至第1038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1039条)。
(5)婚姻与家庭系列
婚姻家庭制度是调节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2001进行了修改。1991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收养法,1998修改。草案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新的条款。第五部分* * *第5章,第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部分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 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养工作中贯彻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第1044条第1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草案第1045条)。
2.关于结婚。第五部分第二章规定了婚姻制度,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规定: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为“自胁迫解除之日起”(草案第1052条第2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视为禁止结婚的情形,相应地,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草案第1053条)。第三,增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1054条第2款)。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部分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债务相同,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 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来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普遍认同。因此,草案吸收了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债务的范围(草案第1064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的诉讼。亲子关系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保护。草案作为一部民事基本法,对这类诉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1073条)。
4.关于离婚。第五部分第四章规定了离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1077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久调解不判决”的问题,增加了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第三,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现行婚姻法规定“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1084条第3款)。第四,将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纳入离婚经济补偿范围,以加强对家庭中义务较多一方的权益保护(草案第1088条)。五是增加“其他重大过错”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5.关于收养。第五部分第五章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并在现有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取消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不满14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第1093条)。二是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将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草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三是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和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1098条第4项、第105条第5项)。
(6)继承
继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后财富继承的基本制度。1985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和继承观念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部分“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适应人民群众处理继承问题的实际需要。第6章***4条,第4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部分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对自然人继承权的保护,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在现有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的继承规则(草案第121条第2款)。二是增加对继承人的宽免制度,完善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草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未就其遗产的处置立遗嘱的情况下,依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一种继承方式。第六部分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有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被继承人的哥哥、姐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的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有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印刷、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1136条、第1137条)。二是修改遗嘱效力的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部分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有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遗产处分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了保证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责任和权利(草案第1145条至第1149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成为扶养人,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继承遗产的所有权制度,明确国家所有的无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草案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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