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有什么违规行为?

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邱、沈林平等五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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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大成事务所在为新地球IPO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地进行核查和验证,其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大成所在未对梅州市魏云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某梅进行现场采访的情况下,作了现场采访的虚假记录,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对廖某梅作了现场采访的虚假记录。

二、大成所在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梅州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实地采访情况作了虚假记录。

3.大成事务所未能全面收集和仔细审查梅州绿康的工商资料,未能发现梅州绿康的经营者陈某是新大地财务总监红菱的配偶,未能认定梅州绿康与新大地的关系。大成事务所在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表示“确认并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档案”,根据新大地65,438+065,438+0自然人股东的陈述和声明,

4.新大地与梅州曼托陆深山茶油店(以下简称陆深)之间存在以下异常情况:(1)陆深以黄和邹某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两次登记预留的联系电话与新大地相同;(2)黄某艳办理工商登记时预留的个人联系电话为新大地董事黄的手机号码;(3)与新大地董事长黄实际控制的梅州三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三鑫)签订经营该房屋租赁合同时预留的联系电话与新大地实际控制人凌美兰的联系电话相同;而黄曾担任的经营者:(4)作为新地球职工代表参加新地球选举职工监事会议;(5)梅州三鑫将其持有的新大地股份转让给他人时,黄某艳为催收代理人;(六)2008年5月2日至31日,新大地出售给平原农副产品收购站的仓单的监制人为黄某艳。对于上述异常情况,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尽到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注意义务,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予以排除或确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1)、(2)和专项核查意见中,他们作出了曼陀林露与新大地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

动词 (verb的缩写)大成事务所已取得梅州市宏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装饰)的工商资料,其法定代表人为新大地董事长黄的弟弟黄某光。黄某光在提交给大成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在其他公司投资情况调查问卷》中表明其持有宏达装饰60%的股份。但大成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未审慎履行职责。在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称发行人已对关联方进行了充分披露,但未指出新大地未披露与宏达装饰关联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大成的相关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工作底稿、笔迹鉴定结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成事务所未按照行业专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邱、沈林平、、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