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和服务方式创新等活动。第三条企业技术进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相关产业和技术政策,注重节能环保,开发、应用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引导和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协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引导和服务,制定和实施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激发企业技术进步动力,推动产业高端化,促进产业集约集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做好企业技术进步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指导和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企业进行技术进步。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规定,发布技术改造投资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适时发布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逐步缩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范围,消除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九条建立和完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和企业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R&D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让、大型软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和人才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源以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第十条鼓励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依法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引导企业开展以下活动:
(一)独立或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
(二)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实施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三)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四)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等方法,加大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五)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
(六)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商业模式、进行业务重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职工发挥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工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职工结合企业开展技术学习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企业职工应当努力提高技术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