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在于:

1,不同的合作伙伴资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不同的管理: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不同的冒险情况:

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型材辊

4.人数: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但合伙人少于50人。

5.不同形式的出资:

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6.不同的投资义务:

普通合伙: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数额、缴款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还钱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不同的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不得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竞业禁止则不同:

普通合伙:合伙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自我交易是不同的:

普通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裴祖武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与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财产质押不同:

普通合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从而给善意第三人造成分配或者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异地房产过户:

普通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2.合伙人债务的偿还是不同的:

普通合伙: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该财产且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股结算,或者办理减少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其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3,不同职业职责:

普通合伙: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14,辞职的不同责任:

普通合伙:退出者对其退出前原因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对退伙前原因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扩展数据: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1.当然,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法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不能一致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退伙。

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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