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
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本宪法,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得到承认和保障。
2.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剥夺的,属于每个人。
3.实现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直接的和有效的。它们规定了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行政权、地方自治活动,并得到司法部门的保障。
第十九条
1.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工作状况、居住地、宗教态度、信仰、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和其他情况。禁止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对公民权利进行任何限制。
3.男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
1.每个人都有存在的权利。
2.在废除死刑之前,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人提供陪审员参与审判权利的条件下,对特别严重的危害生命罪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什么都不能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任何人都不应遭受酷刑、暴行或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未经自愿同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拘留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对一个人的拘留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权保护隐私、个人和家庭秘密,并维护自己的荣誉和良好声誉。
人人有权享有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报和其他通信秘密。这项权利只能受到法院判决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1.未经其同意,不得收集、保存、使用或传播与其私人生活相关的任何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与其权利和自由直接相关的文件和材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二十五条住宅不受侵犯。除非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裁决,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民的意愿闯入住宅。
第二十六条
1.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和展示自己的民族属性。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定义和表明他的民族身份。
人人有权使用自己的母语,自由选择交流、教育、学习和写作的语言。
第二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合法居住的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迁徙和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点。
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
第二十八条保障每个人的信仰和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单独或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或其他信仰的权利,以及根据这些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证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禁止进行引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和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任何人都不能被迫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或放弃它们。
每个人都有权通过任何合法手段收集、获取、传递、制作和传播信息。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审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有结社的权利,包括组织工会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组织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或留在任何团体。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非武装和平集会、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投票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并有权参加公民投票。
3.被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并被拘留在根据法院判决被剥夺自由的地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会。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参与行使司法职能。
第33条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亲自求助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并向这些机关提出个人和集体申诉。
第三十四条
1.人人有权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商业活动和法律不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
2.不允许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人人有权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有权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
3.除非经法院裁决,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为国家需要而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事先给予同等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社团有权拥有土地作为私有财产。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拥有、使用和处置由其所有者自由实现,条件是不损害环境或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土地使用的条件和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1.工作自由。人人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工作能力,选择活动类型和职业。
2.禁止强迫劳动。
3.每个人都有权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工作,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的劳动报酬,并免于失业。
4.承认个人或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通过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
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保证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享有联邦法律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节假日的长度以及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1.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心孩子,培养孩子,是父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18岁有劳动能力的子女,要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在生病、残疾、失去养家糊口的人、子女教育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应根据每个人的年龄向其提供社会保障。
2.法律规定了国家养恤金和社会救济基金。
3.鼓励自愿的社会保障,并建立补充形式的社会保障和慈善机构。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有拥有房子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住所。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房建设,为实现住房权利创造条件。
3.向贫困人口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免费提供住房,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例由国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低价支付。
第四十一条
1.每个人都有权保持健康和获得医疗援助。在州和市医疗机构,我们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免费医疗帮助。
2.在俄罗斯联邦,为维护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方案提供财政保障,采取措施发展国家、城市和私人卫生系统,鼓励有助于加强人民健康、发展体育、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
3.对于隐瞒威胁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事实和情况的公职人员,应根据联邦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人人有权享有良好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信息,并有权就因生态破坏而对其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2 .确保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的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和免费。
人人有权在竞争的基础上在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接受高等教育。
4.基础普通教育是义务教育。父母或他们的替代者应该确保他们的孩子接受基本的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民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学。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门类的创作和教学自由。知识产权受国家保护。
2.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和使用文化设施,有权接触文化珍品。
每个人都必须关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惜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保护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人人有权通过法律不加禁止的一切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条
1.保障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司法保护。
2.可以向法院投诉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或不行为)。
3.如果受法律保护的所有现有国内手段都已用尽,人人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求助于捍卫人权和自由的国际组织。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由法律管辖的法院的相应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
2.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陪审员参与对其案件的审判。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免费的。
2.每个被监禁、拘留和被指控犯罪的人,从被监禁、拘留或起诉的那一刻起,都有权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一个被指控的罪犯都是无辜的,直到他的罪行被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所确认,并被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
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清白。
3.无可辩驳的有罪嫌疑应该被解释为有利于被告。
第五十条
1.没有人会因为同样的罪行被再次判刑。
2.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允许使用违反联邦法律获得的证据。
3.每个因犯罪被判刑的人都有权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要求更高一级法院重新考虑判决,并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指证自己、配偶和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由联邦法律规定。
2.免除提供证据义务的其他情况应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犯罪和滥用职权受害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证受害者诉诸司法活动并获得伤害赔偿。
第五十三条因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损害的,人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第五十四条
1.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溯及既往。
2.当一个行为发生时,没有人可以对它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后责任被撤销或者减轻的,适用新法。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列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应被解释为否认或损害其他普遍公认的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俄罗斯联邦不得颁布废除或损害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捍卫宪法制度的基础、他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范围内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1.为了确保公民的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在紧急状态下,根据《联邦宪法》,可以规定对权利和自由的某些限制,同时指明限制及其有效期限。
2.只要有理由并遵循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全部或部分领土上实施紧急状态。
3.《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21、23 (1)、24、28、34 (1)、40 (1)和46-54条的规定不受限制。
第五十七条人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和筹集资金。在规定新税或恶化纳税人状况的法律下,它具有追溯效力。
第五十八条人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其信仰或信念偏离兵役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权选择民役而非兵役。
第60条俄罗斯联邦公民从18岁起可以独立地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领土或引渡到其他国家。
2.俄罗斯联邦保证向境外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不会损害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不会免除他们因俄罗斯国籍而产生的义务,除非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庇护。
2.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向外国引渡因其政治信仰和俄罗斯联邦不承认为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而被起诉的人。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引渡被指控犯罪的人和移交被判刑者到其他国家服刑。
第64条本章规定构成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除非本宪法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