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的。从国外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和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来看,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风险投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产权交易,风险投资可以形成正常的资本增值和循环发展。
然而,中国的风险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特别是作为风险投资关键环节的退出机制极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引起了风险投资业的高度关注。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缺失,如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缺乏规范运作和高服务效率的中介机构:不合理的风险投资产权制度;现有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制约。
当前,我国应首先建立可行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重要的一步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有分散的个体交易和集中的市场交易两种形式。分散的个体交易常见于大企业收购新创企业和新创企业破产清算中。市场集中交易就是建立第二证券交易市场,把达不到主板市场要求的中小高科技企业集中在这里进行交易。还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产权证券化或金融证券化,推动产权交易由实物产权交易向证券化产权交易转变,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
风险投资发展越成功,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越多,退出过程越快,退出时增值程度越高。成功的风险企业往往通过IPO等高附加值的方式退出风险资本,不太成功的风险企业往往通过回购等低附加值的方式退出风险资本。在证券市场尚未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情况下,退出风险投资,选择并购似乎更为现实。我国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主,证券市场发展只有十年,市场行为尚未成熟。鉴于此,从长远目标来看,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应建立真正的二板市场实现IPO退出,近期完善证券市场,建立并购、买壳或借壳上市、海外上市、公司清算等多种退出机制。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目标应该是逐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鼓励风险企业海外上市;培育风险投资筹集和流通的市场化机制,保护行为者利益:突出政府服务者的作用,为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