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湖水[2007]116号文件

沪水务[2007]116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为贯彻落实市安监局、市建设交通委和市政房地、市政、水务联合制定的《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市容环境卫生单位(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排水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排水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过程中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现对从事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排水行业和作业单位实行备案、安全监管、教育培训。 一、从事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单位备案(一)适用范围:1。从事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其运营人员需要进入排水管道或者窨井、雨水(污水)泵站集水坑、雨水调节池、污水处理池等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地下有限空间进行维修、养护和清洗的;2.从事密封和拆除排水管以及潜水作业的潜水单位。(二)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的受理部门。(三)备案材料从事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单位应提供的备案材料主要有:1、作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具备污水处理运营或排水管道维护运营基本条件的证书复印件;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5、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记录复印件;6.安全防护设备清单(安全防护设备主要指:通风设备、水泵、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三套以上空气呼吸器等。);7.从事排水管道封堵拆除的潜水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供:(1)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潜水员证书复印件和潜水医学专业部门出具的潜水员年度健康鉴定复印件;(3)潜水作业单位应配备两套以上的压缩空气隔离防护用品和一对对讲机。(四)有效期限为1的经营单位,从事排水设施经营,其经营者需要进入排水管道或者窨井、雨水(污水)泵站集水坑、雨水调节池、污水处理池等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地下有限空间的,备案期限为三年;2、从事排水管道封堵、拆头和潜水作业的潜水单位,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五)材料管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由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留存;二份在三天内送市水务局(防汛安监办)和市排水管理处,市水务局(防汛安监办)负责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三天内送一份给市安监局。市水务受理中心收到备案材料后,出具备案证明。(六)有毒有害场所经营单位名单的备案公告,由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定期在上海水务网公布。二。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备案(一)适用范围排水设施维护、检修责任单位组织排水设施作业,其作业人员需要进入排水管道或者窨井、雨水(污水)泵站集水坑、雨水调节池、污水厂污水处理池等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地下有限空间进行维护、检修、清洗,从事排水管道拆卸、封堵、潜水等作业。根据《条例》和《市、区县排水管理职责分工暂行规定》、沪水务[2002]77号、212号《关于本市排水管道运行维护检修分工的实施意见》进行分工。负责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在从事排水设施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前,应当向下列单位备案:1、市政排水系统排水设施作业或者直径1.05m以上排水管道的封堵拆除,并向市排水管理处备案,市排水管理处同时抄报市安监局。2、在市政区管和区管排水设施或管径小于65438±0.05米的排水管道上封、拆头作业,应向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区(县)安监局和市排水办。3、自建排水设施进行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局备案。(二)备案1的主要内容、运营单位名称和负责人;2.工作地点;3.工作内容;4.操作时间和持续时间。三。负责危险源档案管理、生产经营或者排水设施维护维修的单位,应当对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进行调查和鉴定。对公共排水系统排水设施中管径大于等于0.8m的管道,以及深度超过3m的窨井、雨水(污水)泵站集水坑、雨水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应当建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将危险场所统计资料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县排水管理部门。四。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运营单位在公共排水系统运营时,应执行《排水管道维护技术规程》、CJJ 6-85部颁标准、CJJ 60-94行业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规范安全操作,落实有毒有害气体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营安全。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具体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器材。一旦发生事故,救援人员在救援前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防护设备。五、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排水设施生产作业或排水设施维护维修的单位应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商将排水设施作业或排水管拆除封堵作业分包给不具备污水处理作业或排水管维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的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市、区安监局报告。不及物动词运营检查的内容(1)运营单位是否备案,备案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二)排水设施维护责任单位与运营单位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3)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要求,结合《排水管道维护技术规程》部颁标准CJJ 6-8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行业标准CJJ 60-94,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制定,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生产经营或者排水设施维护、维修,建立隐患治理档案。七。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一)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书。(2)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排水行业有毒有害场所危险源分布、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预防;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中毒急救知识;应急计划的准备和启动等。八。本条相关术语解释排水设施是指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上海市水务局2007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