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保护隐私和知情权?

中国学者提出在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时应遵循三个原则:

(1)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则应区别对待。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原则不是剥夺或限制官员的隐私,而是为了保护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牺牲部分个人隐私。为了严格保护私人空间,公权介入私人空间之前要履行严格的程序。

(2)权利协调原则。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性冲突时,应该进行一些适当的协调,通过在小范围内公开隐私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遵循这一原则,对于一些现象有必要诉诸社会,但如果没有必要,则不宜公开具体当事人及其依据。如果需要披露当事人,不需要牵扯或影射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其他人。

(3)人格尊严原则。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某些人的隐私,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个人隐私,完全是私人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该被打扰。低级、淫秽的公共利益不应该得到满足,媒体不应该为了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而通过公开高官的隐私来取悦大众。未经同意,媒体不得公开公众人物与社会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否则,就可能构成对他们隐私和尊严的侵犯。

根据上述原则,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实践中应解决如下:

第一,当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知情权与自己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众利益为重,适当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政府官员应该是社会的楷模,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属于个人隐私,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等。对于政府官员来说,这些个人情况是他们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人们有理由认为,一个道德败坏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员很难代表和造福大众。限制政府官员隐私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其中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政府官员某些隐私利益的价值。

第二,当社会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权利之间应该进行协调和平衡。这种冲突在实践中尤为明显,就是情侣之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比如恋爱中,男女异性各自都有隐私权和知情权。她们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想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自己以前的婚史和贞操信息。这两项权利都是人格权,都有权利行使。那么应该如何协调呢?我们应该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我们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利;第二,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第三,要对彼此的私生活秘密保密,并负有不传播、不泄露的义务。

第三,当新闻媒体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

(1)当新闻媒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只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合理的公共利益,就应当受到公众知情权的限制。相反,它还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不能被非法窃取和泄露。

(2)当普通人的隐私与公共利益的社会事件有关时,媒体应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的道德准则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进行处理。报道在公共场所吐痰的人并不是侵犯个人隐私,但媒体应该尊重暴力犯罪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不应该公开他们的姓名和身份。

(3)当普通个人的隐私与公众利益无关,媒体披露时,应保护个人隐私。与媒体相比,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很容易受到“媒体暴力”的侵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个人的隐私就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