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特点

货物按进出口临时通关制度通关,海关监管流程和货物就地放行后投入使用的限制状态体现了这种海关监管制度的特点。

(1)提供担保条件下暂免进口(出口)税。

提供担保是货物必须被允许暂时进(出)境并免除一切税收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的一项安全措施,以确保货物今后可以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我国目前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用(保函)或经济(保证金)担保,其中展品临时进出口已适用于“ATA”单证册制度,并实行了国际联合担保。

暂时进出口货物原则上可暂免征收全部进出口税,但以租赁方式或租赁用于生产、建设或运输的暂时进出口所准予的暂时免税是部分的。

(二)原则上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货物被临时批准进出口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口,因此不属于实际进出口货物。因此,国家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于这类商品。暂时进出口货物为许可证管理商品时,当事人可以不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对于一些仍需国家控制的物品,进出口时仍应提交相应的证明和凭证。比如无线电设备、动植物、药品、食品等需要检验检疫的物品。

(三)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口货物

1 .ATA单证册项下ATA暂时进出口货物仅限于《ATA单证册暂时进口货物海关公约》(以下简称《ATA公约》)及相关附件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持证人可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无需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无需向海关提供海关进口税费担保。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有进口限制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或者检验手续。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征收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一般担保。对没有ATA单证册的暂时进口货物,海关可凭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2.如果货物在2项下暂时允许进口。ATA单证册属于进口许可证和配额以外的进口限制范围,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等考虑实施限制的,持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对于租赁或临时进出口以及生产、建筑或运输,免税只能是部分免税。

(四)为特定目的进出口,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进口的。

每一种暂时进出口货物都有其特定的用途,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同时,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原状运出进口。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进口的,必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缴纳进出口税款。

(5)现场监管未清理放行。

即暂时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并在ATA单证册上签注后,仍受海关后续管理。也就是说,既要监管货物的合法、正常使用,又要监管货物的按规定再进口。

(六)根据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相应手续。

虽然暂时批准进出口的货物原则上必须复出口或进口,但实际上是转为内销、出口或消费。不管去哪里,都要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七)核销结案。

进出口货物临时批准,是指进出口货物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口时,已经向海关提供了某种担保。当货物实际已经前往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海关应对进出口之间的涉案货物进行核查,确认无漏项、漏税的,再进行核销和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