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鼓励创新、加强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全过程。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与之前的专利法相比,该条主要突出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得“创新”首次在我国专利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专利法的这次修改,进一步增强了专利立法推动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与2000年专利法相比,主要强调“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改为“应用促进发明创造”,强化了专利法促进发明创造的功能和作用,与“提高创新能力”相符合。这次修改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和前瞻性意义,证明了我国已经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策和战略举措。
(二)注重提高专利质量
专利法实施初期,基于当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发明和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证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原始积累和后期增长,对专利授权条件采取了较低的标准。例如,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标准中,不采用大多数国家的绝对新颖性标准,而是采用更为宽松的相对新颖性标准,即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规定不同的地域范围。这种相对新颖性的标准既减轻了专利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负担,又适当增加了专利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增加了专利权的稳定性。
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截至2009年3月,* * *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超过500万件。专利授权量也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截至5438年6月底+2008年2月,* * *累计授权专利超过250万件,近5年授权专利数量占专利法实施23年来授权总数的近60%。在我国专利申请和授权绝对数量位居世界前列的同时,在有效专利数量、关键技术专利掌握情况等专利质量衡量指标上,我国与世界专利强国仍有较大差距。专利法面临的问题已经转变为如何提高专利质量,如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自主创新。因此,有必要通过严格的专利授权标准等措施来促进专利质量的优化。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专利新颖性的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同时,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增加了类似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以避免通过模仿现有设计或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规定“在平面印刷品的图案、颜色或者两者的结合上主要起标志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介绍了相关设计的专利申请制度。通过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鼓励他们从事设计创新,进而促进我国设计的整体水平。
(3)加强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作为一种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的私权,以其独占性和排他性,使相关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由权利人依法独占,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使创新获得回报。专利法律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保护这种专有权,有助于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发展。《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完善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措施。
1,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新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使三种专利保护达到平衡,更好地维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益。
2.行政处罚力度有所提高。
中国的专利保护采取两种方式: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实践证明,专利行政执法符合我国国情,对及时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我国专利保护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专利法不仅保留了这一模式,还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并参照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整合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处罚,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标准。2008年专利法将2000年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合并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赋予了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假冒行为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2008年《专利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被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该条类似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旨在通过赋予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行为的行政职权,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3.完善保护专利权人的措施。
此次修改明确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范围,提高了对专利权人财产的保护。同时增加了关于诉前临时措施和证据保全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积极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一是明确专利侵权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费用,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2000年《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该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明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应当选择哪一种作为优先计算方法;第二,在其中规定的三种方法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没有考虑。为解决上述问题,新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654.38+0万元以上654.38+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专利侵权纠纷中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明确建立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这与《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是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侵犯专利权人专利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会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但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需要先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彻底制止侵权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此时,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专利立法都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即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相关行为。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将这一制度加入其中。2008年专利法专门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的程序,便于实践中操作。此外,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前转移或者销毁证据,增加了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四)进一步推动技术应用
一方面,新《专利法》规定专利权* * *的所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既保证了* * *人对* * *拥有专利的合法权利,又促进了* * *专利的实施。增加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的规定,对不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以及因行使专利权而导致的垄断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强制许可措施。促进专利技术的流通、推广和应用。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恶意利用已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的实施,帮助现有技术的实施者及时摆脱专利侵权纠纷,引入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规定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5)履行国际条约
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规则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专利法在授权标准、保护级别、强制许可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中体现了这些国际规则的精神。为适应相关国际公约对专利的要求,履行对外承诺,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最新发展和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情况,适时修改专利法的相关内容是必要和必要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体现了在遗传资源保护、公共卫生目的专利药品强制许可等方面与国际条约的衔接,规定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应当标明遗传资源的来源,在此基础上非法获得或者利用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增加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实验例外(Bolar exception)的规定,使公众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保护期届满后,能够及时获得更便宜的仿制药和医疗器械,对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