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省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2018修订)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省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金融服务、媒体、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省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台湾省同胞投资者设立或者投资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或者单独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府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维护会员的投资权益。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八条市台湾同胞服务中心通过法律咨询、政策咨询、投诉和争议协调等方式,为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提供公共事务服务。第九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台湾同胞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出入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向台湾省同胞投资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与台湾省同胞投资有关的信息和数据。
台湾省同胞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为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和台湾省同胞投资者提供各类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第十条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仲裁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纠纷。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设立涉台仲裁服务窗口,为同胞投资者提供仲裁相关法律服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为本市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第十一条支持台湾省同胞投资设立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台湾省同胞投资金融机构转制为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新注册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总部,可给予相关政策。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管理、出入境管理、就业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第十三条支持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参与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台胞投资企业设立R&D中心,参与R&D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担政府科研项目,与有关单位联合攻关产业链关键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创新创业人才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第十四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务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和先进制造业。第十五条引导和鼓励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创新转型的战略要求,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传统制造业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支持台湾省同胞投资“专精创新”(专精特色创新)中小企业,保障能源供应。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信息服务业、R&D和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创意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