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查以下事项。

仲裁机构在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查的主要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应当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事项。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如下:

1,没有仲裁协议;

2.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

6.仲裁员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仲裁的特点如下:

1,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选择审理方式;

2.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很小。仲裁的范围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实践中,多为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基于保密原则;

3、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六条中国国际商会可以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七十条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裁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