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什么?和他们不一样的条件是什么?救命,快!

第四十一章特殊侵权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职务侵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职务侵权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职务侵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的人;2、行为的特殊性(与履行职责的行为相关联);3.责任范围的限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先承担责任才能承担责任)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1。职务侵权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职务侵权必须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官方身份。二是行为实施时是否与职务相关。3.职务侵权必须是违反了履行职务时应当注意的义务。4.职务侵权必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产生危害后果。5.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常见的职务侵权类型:1。职务行为本身违法或者不当,对人造成损害,比如刑讯逼供。2、职务行为本身的危险性造成损害,如杀死逃犯、伤害无辜。3.执行人的职务行为的过错给人造成损害的,如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的损失。4.消极工作行为,即执行工作行为中的拖延,对人造成损害。《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产品缺陷导致侵权的特征是:1。这种侵权多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2.产品侵权是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造成产品损害的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产品缺陷导致侵权的构成要件:1。产品缺陷所谓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如果产品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就说明不符合标准。”通常人们把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营销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制造商设计产品时,产品的结构和配方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制造缺陷(Manufacturing defects)是指由于原材料或附件的缺陷或装配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中的一些错误而造成的产品的不合理的危险。营销缺陷是指生产者未提供警示和说明,使其产品在使用、储存和运输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人身和财产损害事实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3.肯定有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关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规定了三防: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所谓将产品投入流通,包括任何形式的买卖、租赁、抵押、质押、出版等。);2.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无法发现的缺陷;4.其他免责事由(1)被告未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2)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擅自改装和拆卸等。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产品缺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侵权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设施从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有高度危险的经营作业。对周围环境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行为,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对人造成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加害人从事的是对周围环境高度危险的作业,即所谓的“作业”。《民法通则》列举了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等七种高度危险作业。所谓“周围环境”,是指在危险作业及其事故可能危及的范围内,除危险作业人员和作业对象以外的所有人和财产。比如铁路、高速公路两侧的居民及其财产;机场周围的居民及其财产;高压输电线路沿线的居民及其财产;飞机失事地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及其财产。2.有损害事实;这种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将“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作为“排除危险”的案由。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在我国,对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当是该作业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所有人和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如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并直接经营的汽车运输经营),责任人为所有人。免责条件及其他抗辩1。故意被害人的故意常见:自杀或自伤;盗窃或者破坏高度危险作业设施的;侵入禁止进入的危险区域;违反禁令,在危险区域逗留、玩耍、坐卧;携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可能危及旅行安全的危险品。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普通受害人的情况处理,即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但应当证明监护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由经营者酌情承担部分医疗费、丧葬费。2.不可抗力《民法通则》不将不可抗力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免责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以不可抗力为抗辩事由。四。污染环境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科研、生活等活动中,向环境中排放过量的有害物质,大大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导致环境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影响人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噪音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环境污染损害的构成要件(1)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实践中,环境污染通常表现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所谓“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2)损害;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3)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环境污染致害的归责原则,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3)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但法律上有例外,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除污染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施的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过失或者其他过失行为”。4.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五、地面建筑致损害侵权地面建筑致损害侵权是《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路边或通道内挖掘、维修、安装地下设施,一般称为地面施工,不包括架空施工(如架设高压输电线路)或纯地下施工(如地下开挖、隧道施工)。1.地面施工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施工方”,而不是工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2.地面建筑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3.对地面上的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施工现场在公共场所、路边或者人经过的通道;(2)进行坑、井等地下施工;也就是在特定的地方挖坑、维修、安装地下设施。如果被告没有从事这种积极行为,则不构成地面施工致害的侵权行为。(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四)造成他人损害的;(5)安全措施的缺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免除对地面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其设置的明显标志或者其采取的安全措施被破坏,且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2)行为人已尽最大努力保护这些标志和维护这些安全措施;(3)加害人已尽一切努力避免和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及物动词工伤损害侵权工伤损害侵权,又称地上建筑物及其设施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人工建造在土地之上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因其安装或保管存在缺陷而倒塌或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对概念建筑的理解应该是什么?我们认为,建筑物是建造在地面上,能为人们进行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提供场所的各种建筑物。如民用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其他设施是什么意思?形成其他设施有三个条件:1,与土地结合,即固定在土地上,无论是地上还是地下;2.它由人力使用,但不直接为人提供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场所;3.手工处理或设置;根据以上三个条件,其他设施可以概括为:桥梁、码头、堤坝、运河、沟渠、水井、道路、隧道、围栏、纪念碑、雕塑、电线、电线杆、电视塔、广告牌、路灯、脚手架、缆车、索道、水塔、人工鱼礁等。公路两侧的行道树属于公路设施,堆放在公路两侧,不属于其他设施,因为堆物只是简单地堆放在土地上,并没有与土地结合,对堆物造成的损害按一般侵权处理。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定义为人工物,但从《通则》的立法精神来看,非人工制作的东西不属于搁置物、悬挂物。屋顶的雪和悬挂的“冰流”是什么?1.工作引起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必须是土地上人为建造的东西,包括各类建筑物和人工建造的桥梁、堤防、铁路、埋管工事、矿山、沟渠、隧道、电线杆、广告塔、屋檐、梁柱、烟囱等。(2)必须存在设立或托管不足的情况。设置缺陷是指材料、设计和施工不当;保管缺陷是指维护和修理中的懈怠。(3)其他必须因缺少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损坏的。(4)不得有任何借口(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均可免责)。2.工作引起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七。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1。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构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所称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人所有或者占有,简而言之,由特定人饲养或者管理;(二)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有适当程度的控制;(3)根据其自身特点,该动物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动物是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和爬行动物。2.必须是动物独立行动(指动物自己的行动而不是被外人驱使)造成的伤害。行为人基于过错使用动物作为工具的侵权行为是当事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不属于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3.不得有免责(如果是受害人故意戏弄、攻击或者其他过失造成的,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动物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家畜、家禽、狗、猫等宠物逃逸的,一般不能免除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失去占有的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主体如何确定?(《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1。失去占有权的动物已恢复自然状态的,该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按野生动物致害责任处理。2.动物脱离占有并不受他人控制后不能恢复自然状态的,动物造成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动物脱离占有被第三人占有后,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当得利人对该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可以根据其过错确定责任份额。4.动物脱离占有后被第三人无管理地占有的,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该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管理人无管理地控制该动物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5.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该动物,没有其他人取得所有权的,原饲养人仍应当对该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三人取得动物所有权的,原饲养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权行为(也称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1。构成要件(1)伤害的主体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第三人必须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3)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伤害必须是客观的、违法的。(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与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主体(1)无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有财产的,先以自有财产补偿,监护人只补不足部分;(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由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五)居住在幼儿园、学校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单位不能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九。用人单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将雇主责任确立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1、雇主责任的概念所谓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履行雇佣事务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义务。2.雇主责任的适用范围雇主责任适用于私营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私营企业、自然人经营的公司、外资企业、个人合伙和自然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国有独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造成损害的,适用职务侵权的有关规定。3.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1)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存在由他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2)员工的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会从员工的职务行为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风险应属于收益的受益者;(三)督促用人单位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4)基于伦理的考虑;(身双,雇员是雇主,雇员的行为等同于雇主的行为)(5)基于加强对被害人保护和分担社会风险的考虑;4.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雇主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即雇主对雇员的选择和监督的过失不承担责任。5.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雇佣关系的判断首先看双方是否有书面雇佣合同。如果有书面合同,一般可以认定雇佣关系。其次,如果没有书面合同,需要进一步调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实践中,员工提供劳动服务并获得劳动报酬应当是认定雇佣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第三,劳务提供者是否由对方选定,是否需要遵守对方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是否需要按照对方的指令工作并接受其监督。(2)职工在执行委托给他的事务过程中必须从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雇佣活动(从事雇佣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一个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员工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一般有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通常应以该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