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侵犯人权?
侵权行为包括:
(1)按组成元素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因此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责任条款。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根据民法的特殊责任条款或特殊民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权对象分
侵犯财产权:包括侵犯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利:包括对他人身体和心理的侵犯。
(3)按照造成危害的人数。
个人侵权行为:只造成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 * *侵权行为:造成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根据行为的性质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积极行动的形式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侵权: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扩展数据
虽然对人权的具体理解和实践各有不同,但我们对一些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
1.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权。如果生命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他一切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故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恐吓、虐待、折磨人,都是非人性的对待他人。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个人权利将无从谈起。所以,一般来说,各国刑法对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都处以最重的刑罚。“生命权是一个人必须享有的权利,因为他被视为人类的伙伴。”
2.自由:“自由”这个混合词不应该存在。“权利”已经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允许和禁止的规定,而“自由”是一个主观的、感性的概念形容词,具有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性质。把无穷大限制在规范的“对”上是不合逻辑的。
3.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一个人要想生存下去,有能力选择自己喜欢的生存方式,就必须有物质支持,所以对自己劳动所得的排他性占有是生命权和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保障。
“人们可以工作,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把剩下的钱存起来给孩子或自己养老,这是人的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财产权的一种,但其本质是人治,即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
4.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没有尊严,那么他的人生最多是一种没有人格的形式。尊严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价值早在古代就已得到普遍认可,如陶渊明的“不为一斗米屈身”。
5.获得帮助的权利:获得帮助的权利往往与“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在天灾人祸之后。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灾难,人们的生命权不断受到威胁。在危机中得到伴侣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
6.伸张正义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不可避免地要求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会不同程度地把人划分到不同的层次,所以人权会变得有限、有条件,甚至成为特权阶层的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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