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判断标准是什么?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商业中使用的各种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或标志形象设计,都可以视为一个人或一个组织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类型,如商标权、商号权、版权地理标志权等。由于类型不同,收益也不同。
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利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取得但离婚后实际取得的这部分知识产权利益也应归夫妻双方所有。符合这一标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入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可以作为判断这部分收入归属的标准。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来判断。知识产权能否以及何时能够实现其财产权是不确定的,知识产权的取得本身与其财产权有时是不同步的。婚姻法第十七条是否正确?财产?因此,立法条文所作的认定问题?知识产权的好处?它应该专注于财产收益。那么,在认定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该财产是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来判断,而不是以知识产权的取得本身来判断。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知识产权,但财产利益未确定,离婚后财产利益确定并实现的,根据相关规定,该利益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人财产。他的原配偶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