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诚信文章和演讲
有1,000元,五个人分,每人可以拿2000元。没有人穷也没有人富。如果他们两个人用自己的2000元做生意,每人赚1000元,那么这个社会的总财富就达到30000元。其中,两个富人24000元,占80%,三个穷人6000元,占20%。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因为两个富人“富”就说三个穷人“穷”吗?我不能。因为两位富豪的“财富”来自于社会财富的“增量”,而不是从其他三人那里攫取的“存量”。
不仅如此,两个富人为自己创造了财富,也为三个穷人增加了就业机会和劳动收入。那样的话,当两个富人的财富总和达到654.38+0.2万元时,三个穷人的财富可能不是2000元,而是3000元或者5000元。
法国一个贫穷的年轻人,经过十年的艰苦奋斗,终于成为传媒大亨,跻身法国50大富豪之列。他于1998年去世,并在当地报纸上发表遗嘱,说:我也曾是一个穷人,知道“穷人最缺少什么”的人将获得1万法郎的奖励。差不多有2万人抢着发答案。答案五花八门。大多数人认为穷人最缺的是钱。其他人认为穷人最缺乏的是机会和技能...但是没有人回答正确。一年后,他的律师披露了答案:“穷人最缺乏的是致富的雄心!”"
这个谜震惊了欧美,几乎所有的富人都认可,道出了致富的关键。这里所说的“野心”,准确的说,应该就是我们常说的“野心”。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志向不高的人,一个没有远大目标的人,一个没有蓝图的人,能创造出什么奇迹。
通常富人能致富的负面想法是运气好或者从事不正当行业;更积极的想法是,他们工作更努力或者勤俭节约。但万万没想到,真正的原因在于他们不同的理财习惯。投资致富的前提是将资产投资于回报率高的投资标的。而存在银行里无异于浪费时间和资源。
小时候买了一个小豆雪糕,五毛钱一个。现在最便宜的冰淇淋一元。在过去的20年里,“同档次”冰淇淋的价格上涨了20倍。如果把钱存在银行,要求其保持购买力不变,要求银行每年的单利约为100%。哪个银行有这种兴趣?
穷人的钱不是资本。一个人花100元买了50双拖鞋,然后拿到地摊上。每双卖了3元,一双拖鞋卖了150元。还有一个人很穷,每个月从社会福利局领取100元的生活补助。他全部用来买米、油和盐。另一种方式,每个月给穷人200元,让他用剩下的100元做卖拖鞋的生意,一个月就有150元;下个月还给200元,他可以用250元买卖拖鞋,赚125元;到第三个月,穷人手里有375元,除去生活费100元,资本275元。你不需要给他任何安慰...
但其实很多穷人是不会走你给他安排的路的。你给他100元,他买米;给他200元,他买酒买肉;给他500元,他会买一件漂亮的衣服。最后只剩下10元,他还会买一些彩票。就算你给他1万,他也想把钱一下子变成房子和车子,潇洒的去兜风,让大家知道他已经不穷了...穷人不仅没有资本,更没有资本意识。有一个穷人,一个富人同情他,想帮助他致富。富人送给他一头牛,叫他好好开荒,春天播种,秋天脱贫。穷人开始在希望中挣扎。但再过几天,牛要吃草,人要吃饭,生活比过去还要艰难。于是他想,不如把牛卖了,买些羊,先杀一头,剩下的可以生小羊,长大了可以卖更多的钱。
穷人的计划实现了他的愿望。只是吃了一只羊,小羊没生,日子不好过,忍不住又吃了一只。穷人想,如果这样不行,还不如把羊卖了,买些鸡。鸡下蛋会更快,日子马上就好了。
穷人的计划又如愿以偿了,但日子并没有改变。他遇到困难的时候,忍不住杀鸡。最后只剩下一只鸡的时候,穷人的理想彻底崩塌了。心想,发财无望,不如把鸡卖了,做一壶酒,一醉解千愁。
春天来了,富人兴致勃勃地送来种子,发现穷人醉醺醺地躺在地上,依然身无分文。富人转身离去,穷人继续贫穷。
很多穷人都有过梦想,甚至有过机会和行动,但最后都没能坚持下来。
不诚实的代价
65438+2009年前,我从银行借了29万,没还。
19后,1.5万余元连本带息偿还。
(记者马鑫、通讯员张小敏)19年前,某文教办公用品厂分两次向银行贷款35万元。归还6万后,本金还有29万。当他们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时,才意识到不按时还款的巨大代价。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将1.5万余元连本带利返还债权人。
19年前,天津市瑞诚文教办公用品厂与中国建设银行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一份为20万元,另一份为15万元,由天津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到期后,瑞诚文教办公用品厂仅归还银行本金6万元,29万元一直未归还。
1999 165438+10月,中国建设银行将其对瑞城文具厂的债权本息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至此,信达公司取代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信达公司为实现其债权,于今年8月起诉瑞城文具厂及担保人青儿集团,要求瑞城文具厂偿还截至2005年2月30日的贷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1.2万元及实际付款日的全部利息;要求青儿集团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回放
19两笔债务未还。
我们的记者张小敏。
1987 65438+2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第四支行与天津订书机厂、天津文教体育用品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天津订书机厂向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987年9月至191年2月。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仅归还银行本金6万元,仍欠贷款本金1.4万元。1988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支行与天津市订书机厂、天津市二轻工业局文教体育用品行业管理处签订借款合同。天津订书机厂向银行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为1988年9月16日至19965438+。贷款到期后,天津订书机厂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1988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第四支行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省分行。1998年3月,天津订书机厂和天津第六文具厂合并为天津瑞成文具厂。后来,天津文教体育用品工业公司改制为天津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999 165438+10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瑞诚文教办公用品厂银行贷款债权本金29万元及截至9月20日的表内应收利息4.9万余元1999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至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取代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清单中,有两份借款合同,本金29万元,应收利息4.9万元,收息59万元。瑞城文具厂收到银行的转账通知后,对转账通知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在转账通知上签字盖章。
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出通知,将建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对应的表外应收利息全部转让给信达公司,并对转让金额的确定、转让方式、转让进度等作了详细说明。
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银行已于4月20日向瑞城文具厂催收贷款本息1999。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信达公司还于2006年6月20日5438+0日和2005年6月16日进行了两次催收,并在媒体上刊登了两次债权催收公告。两份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利息为64万余元,瑞城文教办公用品厂对催收通知书进行了盖章确认。
除转让协议、转让通知书、转让书确定的利息外,截至2005年2月20日,上述借款利息近52万元。
2002年6月4日,165438+10月4日,信达公司通过公证部门向天津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送达了《收取担保债务通知书》。没有收据,信达公司两年后邮寄送达。
当事人说
信达公司:还本付息1.5万元。
瑞诚文教:利率高与转让协议不符。
青儿集团:保证期满后应免除保证责任。
我们的记者张小敏。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称,被告先后两次借款35万元,至今共计29万元未还。原告以新债权人的身份更换银行的债权人身份后,多次以各种方式催促,均无效果,无奈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进行了两次催收,并刊登了债权催收公告。两张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利息是64万余元,不是4.9万余元。芮城文教办公用品厂盖章确认收款通知。
被告天津市瑞城文具厂对原告起诉书中主张的主要事实和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有不同意见。他们说,10月3日1999 165438,原告在接受债权时只转让了49000余元的利息,原告主张的120000余元的利息与转让协议不符,故不予认可。
被告天津青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认两份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合同责任由自己承担,但同时表示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两次,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应免除保证责任。
连接法官
为什么要还这笔旧账?
我们的记者张小敏。
在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要求瑞城文教办公用品厂偿还截至2005年2月30日的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1.2万元,以及实际支付日的全部利息,并要求青儿集团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但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判决瑞诚文教办公用品厂承担全部借款本息,免除青儿集团的担保责任。对此,本案审判长杨谈了自己的看法。
杨表示,原告与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有效。原告依法取得债权转让。虽然债权转让协议中仅约定银行将其贷款债权本金29万元转让给被告瑞城文具厂,并将截至9月20日1999的资产负债表应收利息4.9万元转让给原告,但在所附的转让债权清单中也有约定。转账清单中记录的金额并不仅仅是指49000多元的表内利息。此外,原告给瑞成文具厂的转让通知书也明确表示是向原告履行转让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原合同内容不变。据此,应确认原告转让的债权均为两份借款合同的约定权利。此外,原告两份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利息为64万余元,瑞城文具厂对催收通知书进行了盖章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芮城文教办公用品厂承担全部借款本息。
对于集团担保责任的免除,杨解释,债权转让涉及的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99165438+2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银行及原告在2002年114之前从未向担保人青儿集团索赔。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发放贷款的银行于4月20日1999向被告瑞城文具厂催收款项,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但瑞成文具厂盖章催收通知予以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封确认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重新确认的债务是否继续提供担保,应取得担保人的同意。虽然原告于2004年6月165438+10月14日和2004年6月65438+10月12日两次经公证部门公证,向青儿集团发送了担保催收通知书,但此时已超过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定期限,青儿集团并未作出任何新的担保承诺。因此,应免除青儿集团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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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开始升温。
中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目前,纳入这一数据库的自然人已达3.4亿,其中约3500万人有信用记录。截至2005年底,个人信贷余额为2.2万亿元,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对此发表评论。他说,是否有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是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这项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商业银行享受信用数据信息的平台。主要采集和存储个人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和还款、信用卡和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身份信息,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在线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只要个人有过贷款、担保、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等行为,将被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库里的信息随时更新,覆盖的人群会越来越大。
据悉,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仅实现了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方便了人们借贷,防范了信用风险;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的信用风险进行跟踪管理时,只有经当事人书面授权,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建于2004年初,5438年6月中旬+同年2月,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了与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1年的试运行,于2006年6月5438+10月正式投入运行。
有批评者称,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将使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对未来新的信用活动产生影响,以此督促个人重视信用、信守合同、遵守法律,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该数据库的正式运行将极大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竹雨)
案外评论
不要谈论诚实的代价和力量。
刘小燕
借了29万,很久都没还。19年后,我没有逃,要连本带利还1.5万。这就是不诚实的代价。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国家。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引以为傲的品质。这种优秀的文化影响了我们几千年,比如“言必信,行必有果”,“人诚,信为天”,“自古人死,人无信。”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冲击,人们突然发现,在一些人的行为中,诚信在淡化,拜金主义在滋长,利益取代了美德,诚信让位于欺诈。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然而,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国家信用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近年来,经济生活中不诚信、失范的行为越来越普遍,情节越来越恶劣。因此,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喊出了“信用缺失影响经济全局”。
闲暇时翻看书籍,看到一个关于诚信的故事。
早些年,很少有外国人踏足喜马拉雅山南麓。后来很多日本人来这里观光,据说是因为一个少年的老实。有一天,几个日本摄影师请当地一个少年买啤酒,少年跑了三个多小时。第二天,男孩又主动要求给他们买啤酒。摄影师们这次给了他很多钱,但男孩直到第三天下午才回来。结果摄影师们议论纷纷,都认为是男孩把钱骗走了。第三天晚上,男孩敲开了摄影师的门。原来他只买了四瓶啤酒。后来他爬了一座山,过了一条河又买了六瓶,回来的时候打碎了三瓶。他哭着接过碎玻璃,把零钱交还给摄影师。所有在场的人都被感动了。这个故事深深打动了许多外国人。后来,越来越多的游客来到这里...
诚实是一种心态。真诚——真诚、诚实、不欺诈;信任——信用,信任,不欺骗,对人真诚,用信用赢得别人的信任,以诚待人。扪心自问,保持对环境、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诚信升华的结果是道德的完善。
监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务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是债权人,债务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并且不得牟利。依法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