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专门的人民法院?

您好: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照特定组织或者特定案件范围设立的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审判机关。(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具体的约束。(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与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例如,军事法院的院长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军委任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和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事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军事法庭的基本职能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和军兵种单位的军事法院;军团和军团单位的军事法庭。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案件和第一审海事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海事法院的上诉,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即铁路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局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头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包括首席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