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新规有哪些重大变化?

欧盟新商标法规(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该条例对现有的欧洲商标法做了大量的修改。新规主要包括以下重大变化:(1)新的组织名称变更法实施后,“欧盟商标”取代“欧洲商标”,“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取代“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与此同时,提交申请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而不是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然后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交给内部市场协调局。(2)续展期限的变更新法实施后,续展期限以商标注册有效之日为准,而旧法的续展期限以注册有效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准。广大商标注册人需要注意这一项,不要粗心大意,耽误续展。(3)国际注册商标向欧盟指定异议期的变更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向欧盟指定国际商标异议期由原国际公告日之后三个月内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之后三个月内。(四)在异议案件审理提交使用证据期限改革前,应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应当提供争议商标公告之日前五年有效商标的使用证据,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改革后,起算日期将从商标不能再被质疑之日/最终异议裁定之日/撤回异议之日起算。(5)取消“图形表示”的表现形式要求根据欧盟商标的定义,取消“图形表示”的表现形式要求。这种改变使得标志只要是普遍可用的技术,就可以用一种可能的方式呈现,不再要求“用图形表示”,只要满足清晰、准确、独立、易获取、易懂、耐久、客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