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0年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整体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信息,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和经营情况。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当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立数据联动和* * *常态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换和* * *享受的社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营造优质信用企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获得更多商机和实际利益的信用环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通过资助、服务购买、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创新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第六条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或投资性资金应当遵循政策导向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重点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跨部门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说明适用范围、对象、程序等事项,引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金融机构等各方参与的协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合理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单独绩效评价机制。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综合融资服务,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托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产融结合白名单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差异化支持白名单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一条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增加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利用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2)创新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产品,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
(3)合理增加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和仓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融资,开展特许经营融资和知识产权及股权质押融资;
(四)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推广网络融资产品;
(5)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六)对符合信贷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继续抽贷、压贷、抽贷、断贷;
(七)扩大无还款续贷业务规模,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前进行贷款调查和审查,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简化续贷手续。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通过转贷、存贷挂钩、浮动利润分收费、搭售贷款等行为变相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