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属于

法律主观性:

行政机关对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客观性: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和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挠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法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