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法?

(一)物权法在实质意义上的合宪性

1,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

如同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一样,物权法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前者是指物权法的系统编纂,即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后者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鉴于我国的立法规划,即使颁布物权法,我国的实体物权法也包括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物权法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实施也是通过物权法在实质意义上的合宪性来实现的。

2.《民法通则》第73条在未来《物权法》颁布后的效力。

物权法属于民法基本法,有望全国人大通过。显然,物权法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的后法。同一级别的后法对前法内容有不同规定的,以后法的规定为准。后一部法律没有作出不同的规定,前一部法律中没有被废除的规定仍然有效。可以明确地说,《民法通则》在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仍将长期扮演“民法基本法”的角色。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连续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计划,采取分编采的方式,必然会涉及到新颁布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人身权法》和《民法通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这些法律此后都被列入了立法计划。可以非常肯定地说,物权法不会完全取代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作为财产保护的基本规定,立法机关没有理由也不可能宣布这一部分无效。因此,《民法通则》第73条将继续有效,其有效范围将适用于整个民事财产法领域。

3.物权法的本质合宪性。

“违宪论”也注意到“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有* * *(国家)财产不可侵犯”,却忽略了民法通则和未来物权法作为物权法实质性组成部分的重要而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推导出“草案废除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是一样的”。另一方面,如果每一部法律都必须照搬宪法的所有相关规定,那么在中国成千上万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多少部不违宪?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立法机关特殊的民事立法安排,正是通过民法通则的长期存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才得以全面贯彻。忽视民法总则的存在及其与未来物权法的关系,忽视物权法草案意图通过详细严格的规则来实施宪法规范的事实,以草案没有机械地重复宪法的某一条款为由认为其违宪,这似乎是荒谬和幼稚的。

(2)保护财产权的方法的合宪性:

从民法上的权利保护来看,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权利保护的命题。民法上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主要请求权和次要请求权[45]。物权法草案第三章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级权利,与之相对应的二级权利是侵权法上因物权保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请求权和侵权禁令请求权。在我看来,物权法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第十二条的问题,是保护财产权的方法是否合宪的问题。虽然这种分析已经超出了“违宪”的范畴和指控的范围,但考虑到这也是民法学界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此履行民法解释的义务,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