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情形。
1.专利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年费的,应当按期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义务,也是维持其专利权效力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人要想在保护期届满前保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就必须按期缴纳年费。否则,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其未能按时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将无法继续维护其享有专利保护的权利。考虑到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年费可能是由于其错误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为了慎重对待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一种救济方式,即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不包括被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金额不足的,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同时缴纳年费百分之二十五的滞纳金; 期满未缴纳的,其专利权终止,由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2.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取得这一民事权利,也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这一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应当尽力维护专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由于科技进步和快速更新换代,其拥有的专利已经失去实用价值,或者专利实施的收益与逐年递增的年费相比,专利权人认为不划算。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书面放弃其专利权的,该专利权终止,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但事实上,如果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的,应当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就损害了被许可人的利益。专利权是知识产权部门对专利开发者进行专利开发的凭证。显然,它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也可以促进专利权的进一步发展。但专利权的无限期保护显然不利于社会进步,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