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商业计划书的知识产权?
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书面报告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取得批准。
扩展数据: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要求的规定:
1.如果产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复、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犯财产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所有权人有权在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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