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设置

立案庭:负责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对各类案件一审、二审的立案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移送相关法院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核算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审批手续,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申诉案件,驳回起诉,纠正违反级别管辖的案件,协调指定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处理来信来访;负责监督各类案件的审限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开庭排期、调查交换诉讼证据、送达诉讼文书等流程管理和程序;指导下级法院立案。负责文员的管理和教育。

刑事审判一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依法;审理涉外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有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和答复;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刑事审判和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处理相关重大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延长相关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

第二刑事审判庭: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一、二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有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和答复;处理相关重大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审批下级人民法院延长相关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一庭:在一、二审中审理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关的传统民事案件和不动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相邻土地使用权案件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有关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院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一、二审案件;审理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一、二审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有关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延长相关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一审、二审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再审的知识产权和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知识产权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延长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审理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以及涉外、涉港澳台侵权案件;审理一、二审涉澳、涉台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案件;一审、二审信用证案件的审理;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延长相关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判决的再审案件;负责审查行政诉讼和非行政诉讼案件,协助执行局(院)执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办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裁定再审、裁定的赔偿案件;办理应由我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向我院申诉的赔偿案件;审查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向我院请求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审查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延长赔偿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负责与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和下级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协调;负责薪酬决策的实施和协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处理薪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审判监督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刑事、民事(知识产权除外)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对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处理;审查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已经驳回复查或者再审,继续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立案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案件(知识产权除外);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判决的再审案件;审查处理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尚未审查,但原判决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知识产权除外)案件;审理确认司法赔偿权利的案件;负责国家赔偿的确认;审查处理本院领导和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民事(知识产权除外)案件;审查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延长刑事、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监督工作。

执行局:统一领导、协调、部署和指挥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依法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全市人民法院实施的总体规划、目标和工作重点;统一调度和使用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和设备;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人民法院的集中执行、交叉执行、专项执行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委托和受委托案件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市内外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纠纷和执行法院与有关部门之间的纠纷;协助进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错误。

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和处理司法事务;监察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联系市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督办市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的建议和来信;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简报、情况报告等信息的编辑和指导;负责我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检查、调查研究和市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联络沟通工作;负责医院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日常文件处理;管理学会印章和机关档案,指导学会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全市医院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通信、计算机网络和办公现代化管理。

政治部:负责各类人员的考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政审、退休审批等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区法院的干部年审和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法官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编制管理和补充人员审核;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协助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对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人选进行考察;协助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评定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创先争优和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定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双文明”目标管理;负责医院党组和政治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和人事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原因造成的人民法院印章刻制和上报,以及各种报表的登记和归档;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在编制警务工作证及相关组织人事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工作。

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科和宣传教育培训科。

纪检监察室:分管全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对人民法院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查处;对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分等决定;受理工作人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投诉;制定监管和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研究室:处理审判委员会会议事务;研究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答复;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研究和修订;起草领导讲话、综合性文件、报告、通知等。;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提出建议,需要司法解释的;参与疑难案件的研究和讨论;组织汇总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回答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负责司法统计;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法制宣传和对外新闻宣传;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制宣传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法院内外”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和网站的采编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进行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意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物资设备管理和两个法庭的建设;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设备和国有资产;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本院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负责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财务管理、诉讼费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司法警察支队: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和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协调和指挥全市重大警务活动和警力部署;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和服装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管理警察档案;管理法院系统的火器和弹药;负责本院各法庭的值班,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送达、押解、看管;参与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执行死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负责医院机关的警卫、保卫和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我院驾驶员的管理和车辆的管理、维修、保养和使用。

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审查刑事案件中的法医技术鉴定;文字、印章的检验鉴定和司法会计审查;审查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的证据鉴定;协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各类疑难案件的诉讼证据认定问题;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起草技术鉴定指导性文件;办理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