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1.经审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94项,备案21项(含合并后备案1项),合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7项(由64项减为27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76项(含部分下放9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2项,暂停行政审批事项5项,改为。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对实行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实施单位不得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做到有进有出。对未按要求进入的单位,应向市监察局作出书面说明。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实施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五、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违反本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94项)

附件2:合并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27项)清单。

附件3: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附件4: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6项)

附件5:市级行政审批备案项目清单(21)

附件6:暂停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附件7:支持服务目录(4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不统一不。项目名称审批性质编制依据确认

备注:1市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

审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保留内资企业登记许可2个。

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留3张企业集团登记许可证。

审批《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外国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保留企业登记备案等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6股权出质登记(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非许可审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股权出质管理办法》保留两个市。

供应和销售

机构7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及非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1年10月20日颁布,1年2月实施)

保留三市教育局民办高中设立许可(8) 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定》,保留《教育部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民办普通高中设立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保留一类幼儿园审批权限。

批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保留4个城市。

档案局10批准并允许出售、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保留1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备案制度。《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超出城建档案接收规定范围的档案的非许可审批保留12。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建档案储备权属及流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