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除烟草制造外,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核算健全、查账归集、R&D费用归集准确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等中小型科技企业外,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从2022年6月65438+10月1,再按实际发生额10,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靠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发活动,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居民企业。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是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的产品和服务。
4.企业最近一年和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不得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低于0分。
符合1 ~ 4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确认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具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位;
3.企业已获得省级以上R&D机构认可;
4.企业在近五年内主导制定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填报企业信息。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信息提交日期标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
其中,入库年度前成立,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注册号11为0;
入库年度前成立但在6月1(含)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注册号11为A;
入库当年成立的,注册号11为b。
入库登记号11为0的企业,可享受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R&D费用,并按规定扣除;
委托境外(不含境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费用。
委托境外发生的R&D费用,不超过境内合格R&D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应分别计算和扣除各自实际发生的R&D费用。
(五)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大且需要集中R&D的项目,合理确定R&D费用的分摊方式,实际发生的R&D费用可由相关成员企业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匹配、收益共享的原则计算扣除。
三个操作程序
(一)享受方式
企业加计扣除R&D费用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确定、申报享受、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的处理方式,留存材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及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 .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开发的专门机构或项目组及R&D人员名单;
3.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4 .从事R&D活动的人员(含外部人员)及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说明(含工作使用记录及成本分摊计算的证据材料);
5 .集中R&D项目R&D费用决算表、集中R&D项目费用分担明细表和实际分担收入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补充科目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应当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清单(A107012,选择提前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处)、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位置和网站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查询。
(3)报告要求
企业可选择在6月5438+10月提前申报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当年前三季度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在5438年6月+10月预缴申报期内未选择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在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可统一享受。
企业在5438年6月+10月提前申报时,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取得入库登记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在6月5438+10月提前申报时不确定能否拿到入库登记号,也可以选择在年底结算时享受。
企业选择提前享受的,可在提前申报时自行计算附加扣除额;
采用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去:
免税收入、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项目和优惠金额在明细行填报;
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的R&D费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R&D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A107012)。这份清单不需要提前提交给税务机关,只需要与相关资料一起保存备查即可。
如果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可以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项目。
年度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免税、扣除所得和扣除优惠清单(A107010)和R&D费用扣除优惠清单(A10)。
(D)与R&D费用税前扣除有关的问题。
1.人员人工成本。
指直接从事R&D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与研究开发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外来R&D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合同)并被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1)劳务派遣企业按协议(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R&D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外聘R&D人员的劳务费。
(2)工资薪金包括对R&D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和外部R&D人员同时从事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人员的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费用不予扣除。
2.直接投入成本。
指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产品中间试验和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修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以经营租赁形式租赁并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租赁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业R&D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者作为产品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得扣除R&D费用中相应的材料费用。
如果产品销售与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R&D费用中,则当年的R&D费用可以直接由销售年度相应金额的材料费用冲减。不足冲抵的,结转下年继续冲抵。
3.折旧费用。
指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1)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折旧费用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业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R&D的活动。
(1)用于R&D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对于在R&D活动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选择缩短摊销期限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摊销税前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开发临床试验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书籍及参考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R&D成果的检索、分析、评估、论证、鉴定、评估及验收费、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知识产权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此类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可扣R&D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进行多项R&D活动的,应当统一计算所有R&D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直接从R&D费用中扣除,在税务处理上不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扣除后的余额计算扣除额。
(2)企业取得R&D过程中形成的边角料、残次品、中间试验品等专项收入时,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当年计算附加R&D费用时,将专项收入从已收取的R&D费用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额外的R&D费用将被计算为零。
(3)企业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时间与会计处理一致。
(4)在失败的R&D活动中发生的R&D费用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97号第三条所称“在R&D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委托方的费用。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委托方均不得追加扣除。
如果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R&D活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过程中实际发生的R&D项目费用明细。
(5)相关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R&D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对可按R&D项目抵扣的R&D费用设置辅助账户,准确归集和核算当年可抵扣的R&D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次R&D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R&D项目分别归集可以扣除的R&D费用。
2.企业应当分别核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地归集各项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允许追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