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是怎样的?

引言: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新引入的一项制度。它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有破产原因但有保值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下,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企业破产重整的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不同,破产法需要对适用于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作出扩展规定。即企业因经营或者财务困难无力清偿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也就是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事实,还是基于将要资不抵债的事实,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因此,重整原因的范围大于一般破产原因。这个概念反映了企业的困境?早发现,早治疗?这一想法符合重组程序以拯救企业的机构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整程序可以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是债务人会破产的原因,即可能明显丧失偿债能力。

二。重组程序的启动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如果初始申请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可以由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个或者多个投资人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企业重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毫无疑问,使用权、经营权、质权等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发现等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以及购买、出售、出租、承包、出借、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只能受到法律保护和终止。

第二,合理性原则

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率永远是第一位的。其次,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只有在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效益。第三,合理操作——诚信原则。只有真诚地履行合并协议,重组后的股东和员工才能在新的环境中建立信心。

第三,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步骤和程序应在现有条件下具有可操作性,或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创造出操作所需的条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

第四,全面性原则

要处理好我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货、产、供、销,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