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起诉?
信息如下:
一、我国刑事起诉权的行使模式
中国实行公诉和自诉制度。在公诉与自诉模式下,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既普遍又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自诉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国目前的自诉制度主要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具体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六机关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知处理情况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2)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罪(刑法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7.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8.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被告,明显属于因果关系明确,无需追究的伤害案件;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告诉后才处理,不需要追究的侮辱、诽谤案件;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重婚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案件;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虐待罪;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罪的情形;
(八)依法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二、我国自诉制度设计的特点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虽然我国也采取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刑事追诉制度,但现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也称纯自诉案件或完全自诉案件,充分体现了自诉案件的以下典型特征: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检察机关起诉。2.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在法院判决前,原告可以与被告和解,也可以撤诉。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指控自诉人实施了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4.自诉人(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因此,本案自诉更充分地体现了被害人处分诉权的自由意志,更接近于自诉与民事诉讼衔接的制度设计。
第二种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称为自选自诉案件。
所谓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轻微伤案件、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第二百五十二条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案件、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案件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上八种刑事案件往往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侦查手段也能侦查清楚。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查明案件事实证据不足,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可见,这类案件成为自诉案件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否则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应当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即转为公诉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不需要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设计的。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需要侦查查明案件事实”的,也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不是简单地“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被害人并不简单地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几乎都是向公安机关投诉,很少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说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应该是案件的“原告”而不是当事人(原告)的身份更为恰当。
因为这类案件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后续的过程以及撤诉权、和解权、反诉权等权利的行使。都不是被害人可以自由选择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需要将其转为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将相应退居证人地位(当然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侦查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不是典型的自诉案件,而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将一个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与前两类自诉案件相比,这类案件有其显著的特点:(1)不需要侦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只能是不需要侦查且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案件。如果需要调查查明事实,受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诉,寻求法律保护,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案件的性质和范围仅限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能随意扩大。(三)被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条件受到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只有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人民法院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受理案件。(四)这类案件具有公诉性质和自诉特征,不一定是轻微刑事案件。可能是轻罪,也可能是重罪。甚至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也有可能成为自诉案件,这与一般概念中自诉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不同。(5)调解程序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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