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和收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者价款,按比例分期缴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