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1。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但必须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根据各国破产立法和我国现行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成为清算法人。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作为简易执行的对象,应当交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破产人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应当对外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企业财产状况表、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所有账簿、文件、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等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有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或者仲裁事务也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未移交或者未全部移交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者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详细说明财产的种类、性质、原值、现值和存放地点,核对债权债务,了解经营情况。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侵占的财产,追回破产人未追回的债权,要求未足额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以便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准备。破产管理人保持破产财产独立,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因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没有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而是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也丧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破产管理人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取得了以破产财产为标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民事和其他活动:聘用必要的清算人员;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人的业务;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者等。

5.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已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重新评估残值,缺损、变质的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改变价格的,应当按照原值估价。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清算结果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破产管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取实物分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分配时破产企业的债权尚未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并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除非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否则不能终止破产程序。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的方式和原则,也没有规定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的期限。这些缺陷需要修改和完善。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到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申请终止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