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复制档案馆的公开档案并公布吗?
公民和组织原则上只能因必要的工作需要使用(阅读、复制、摘抄)已经开放的档案,而不能擅自向社会公布。
因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属于档案馆和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此外,随意公布档案可能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如果要以出版为目的使用档案的复制件,必须先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表明真实的使用目的,并确保不会危害国家安全或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不能出版。
打开文件: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向社会开放30年。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档案(包括清朝及清朝以前的档案;民国档案馆和革命历史档案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向社会开放30年。(3)经济、科技、文化档案可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以及其他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三十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向社会开放30年,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档案可以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开放50年。上述各项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或控制的,档案应继续延期。
2.档案利用和公布方式:
①《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胶片代替原件。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有档案收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说的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在中国开放的档案,必须经中国有关机关介绍,并经保管档案的档案馆批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在档案馆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当征得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移交档案馆的档案,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必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社会利用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给社会使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费。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公开,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公开全部或者部分档案原始凭证或者记载在档案中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发布;
(二)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的;
(4)在公共场所看书、玩耍;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节选;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展示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报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馆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三)利用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管单位同意或者前两款所列主管机关授权或者批准,无权公布档案。
集体所有的档案、个人所有的档案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时,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布和利用已登记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不得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②《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进行系统整理,编有档案或档案级开放目录工程,供用户自行检索。损坏或褪色或扩散的档案应得到修复和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的档案应以复印件而不是原件提供。?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配备开放式档案阅览室,并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用户提供方便。?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程序为:大陆公民持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在档案馆利用。已取得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可凭本人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相关档案中直接使用;利用其他已开放的档案,应当由大陆的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者接收单位介绍,并提前30日向国家档案局或者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其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等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中国档案的手续,按照《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中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用户,必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者可能会被劝告或根据情况以其他方式处理。如果档案在使用中受到损坏,档案馆可以责令利用者进行赔偿或者根据档案的价值给予其他处理。?
第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提供和利用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用户如需复制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须填写复制申请表,经馆长批准,由档案馆办理。可复制档案的内容和数量应由档案馆酌情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属于国家授权的档案馆和有关单位。用户摘抄、复制的文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研究著作中引用,但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用户在写作中引用文件内容时,应注明文件的收藏单位和文件号。档案馆鼓励将档案馆撰写的书籍或其他学术成果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