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科技合作与合作成果交流及知识产权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或合作国家签署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第二十八条科技部在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项目承担者的具体目标、保护方式、属于中方部分的权利归属和分享以及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外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知识产权专项协议,对合作中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原项目申请渠道报科技部备案。

专项资金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中方。除项目任务合同或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授予项目承担者。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主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和固定价格购买股份,并获得相应利益。具体规定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郭克法外字[2006]47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