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收费标准

1.被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价格不足1000元的,每件支付30元。2.超过1,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X * 1%+20。3.X * 0.5%+520超过654.38+万元部分按0.5%支付。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收费标准:1。被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价格不足1,000元的,每件支付30元。2.超过1,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X * 1%+20。3.X * 0.5%+520超过654.38+万元部分按0.5%支付。最高金额5000元,保全费不超过5000元及其他计件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也会要求一些单项保险,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4、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支付;6.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7.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支付费用;8、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9、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者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实施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实施某种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将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