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执法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火车站、汽车站、广场、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

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安排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倡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居民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场所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第十条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要街道、桥梁、人行天桥、桥涵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包括街道、居民区等。,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等单位的庭院和经批准的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城市铁路线、停车场、加油站、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仓储区等。,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5)在建土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场地和政府收储场地由当地政府负责;

(六)城市水域、广场、公园、游园、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商场、饭店、宾馆、展览场馆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商业摊点、临街商店由经营者经营;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无人售货亭、户外广告设施、邮筒、箱式配电室、通信接线盒、井(箱)盖等设施,空中架设的管线和地下管廊,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经理负责。

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劝阻或者举报违反规定停车、摆摊、设点、张贴、刻画、涂写、悬挂、堆放物品的行为;

(二)保持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塑料袋、饮料盒、烟头、纸屑、粪便、渣土等裸露垃圾;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积雪、冰块等;

(五)保持责任区水域无明显漂浮物;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