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专利申请的补救措施如下:

恢复-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复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起诉——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专利复议:

专利申请人拒绝接受其申请的;

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专利申请人不服未要求优先权的;

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是否视为保密专利申请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撤回专利申请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拒绝接受的,视为放弃获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因有关期限的延误已经丧失权利,请求恢复权利而未恢复的;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复审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专利申请人不服驳回专利申请决定的;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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