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科学家应该持有什么样的状态?
1,不凡。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科学家。
2、思维独特。不是普通人的思维。
3.求知欲和毅力。
4.不怕吃苦。
科学家的形象和责任
科学家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不仅因为科学知识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财富和福利,还因为科学家被视为不求功利、超凡脱俗的真理化身。科学是基于事实和逻辑的客观知识,不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是价值中立的。比如麦克斯?韦伯认为,科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做出理性的行动,通过理性的计算选择实现目标的有效手段,通过服从理性来控制外部世界。因此,他主张科学家在职业生涯中应该“为科学而科学”,他们“只能要求自己在知识上诚实...来确定事实以及逻辑和数学之间的关系。”
这种“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有时意味着科学知识(纯科学)不反映人类的价值;有时是指科学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只在于科学本身,而不在于个人价值;有时意味着科学理论对社会没有直接影响,科学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
“科学价值中性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原因,包括:方法上的专业分工以达到高效率;哲学上的机械唯物主义把物质和精神、事实和价值完全分开;作为一种时代精神,经济学中的不干涉主义影响了科学界强调科学的自主性;政治中的官僚等级制度将个人既视为专家,又视为无意识的齿轮,反映了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分工精细、专业化程度高而导致的注重局部而忽视整体的局限性,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理性活动与其他人类活动(如艺术、宗教等)的区别。).也反映了人们对自然基本图景的认识,以及科学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对自主发展的要求。
“科学价值中立化”在一定意义上、一定范围内似乎是成立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科学事业不受一定的社会干扰。例如,17世纪,初出茅庐的英国皇家学会科学家向保皇派保证,他们将保持价值中立,不干涉神学、形而上学、政治和伦理事务,以换取自由发表文章和交流的权利。在科学越来越强大甚至成为时代主旋律的20世纪,“中立”被用作反对“科学政治化”和“科学道德化”(李森科事件和纳粹对犹太科学家的毁灭)的武器,但“科学价值中立”有时被用作拒绝考虑科学家社会责任的挡箭牌。
社会在变化,科学事业也在变化。当代社会的科学家大多以科研为生计,为了实际应用的功利目的而进行科学研究。这是否会损害科学家崇高脱俗、融合真善美的理想形象?
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研不端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健康科学中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这份报告是由美国医学会从65438到0989发布的。199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和医学研究所联合发表了一份题为《负责任的科学:确保研究过程的完整性》的研究报告;1995,美国三所联合转载如何在科研中做一个有科学家责任感的行为。在1989的第一版中,标题“如何成为一名科学家”后面明确跟着“科学研究中负责任的行为”,以强调科学家的责任。2002年,美国第三医院再次发表了关于科研责任的研究报告《科学研究中的诚信——营造促进负责任研究行为的环境》,这表明责任在科学界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
什么是负责任的科研?
责任最普遍、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关系,即我们的行为会对世界产生影响;其次,这些行为是由行为人控制的(自由意志),如果所有行为都是被迫的,就没有责任;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后果(认知能力)。因为人具有自由意志、控制能力和预测能力,人可以有效地影响外界,所以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任何社会里,总有一些人,比如医生、律师、科学家、工程师或者统治者。因为他们掌握了知识或者特殊的力量,他们的行为会对他人、对社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科学技术增加了人们的预测和控制能力,从而扩大了责任范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的增长,人的能力提高了,人的行为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个人行为的后果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持久,越来越不可预测。
讨论科学家的责任有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一个角度是讨论科学家作为同一科学主体的成员在促进科学知识增长时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麦克斯。韦伯、默顿等人正是从这个角度提出了为科学而科学是普遍的、公共的、非盈利的、系统的怀疑主义、原创性、谦虚、理性精神、情感中立、尊重事实、不欺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实验)也要遵守人道主义原则(比如1949的纽伦堡法典,强调人体受试者的实验要遵循知情同意、受益、无伤害、公平和尊重的原则)甚至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原则。这些规范保证了科学的独立发展和科学知识生产的正常运行。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考虑到科学家在社会中身份的多重性,应该增加科学家的行为准则:责任,即思考、预测和评价他们所产生的科学知识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的责任。因为科学发展使人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力,科学家对这种权力所导致的行动后果的责任也相应增加。如果人们把科学给人类带来的好处归功于科学家,那么科学家就要对他们负责。如果很难要求科学家对应用前景不明确、不可预测的基本原理的发现的应用后果负责,那么就应该要求试图将科学理论应用于实践(工业、军事或其他)的科学家(这是当代科学家的大多数)仔细考虑其科学活动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主观动机和意愿。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在军事和工业上的应用越来越多,科学技术的负面社会影响也越来越明显。与科技发展无关的核战争、基因工程和生态危机将对人类生存产生决定性作用,科学家不能再对科学的社会后果无动于衷。
20世纪30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者对科学与社会关系的开创性研究,以伯纳德、李约瑟、斯诺等人为代表的一批英国进步学者提出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他们认为科学家不应该躲在象牙塔里,而应该服务和理解公众。科学与社会紧密相连,科学家有责任用科学造福人类,教育大众。
二战后,科学家们开始了一场反战和平运动,讨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以玻尔、西拉德、鲍林等为代表的科学家。强烈呼吁积极活动,使科研成果用于和平目的,而不是用于战争。“各国科学家都有责任致力于公共教育,让他们广泛了解科学空前发展可能带来的危险。”
因为科学家掌握了专业的科学知识,他们能够比其他人更准确、更全面地预测这些科学知识可能的应用前景,他们有责任预测和评估相关科学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并对人民进行科学教育。因为现代科学家不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作为社会精英,他们往往参与政府和行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声誉。他们的意见会特别被信任。所以,对于不是自己专长的东西,他们要谦虚谨慎。当各种利益出现矛盾时,他们有责任公开发表意见,甚至退出某些项目的研究。不能因为部门利益,为了资金和投资,只说好话不说坏话。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拓展了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含义。科学家不仅有责任让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人类和平服务,也有责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当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可能破坏生态平衡、物种或人类和平时,科学家有责任停止研究,并向公众披露这项研究的潜在危机。1974年,生物学家伯格发表了一封自动暂停重组DNA研究的公开信,引发了一场关于基因研究潜在危害的讨论。科学家对他们的责任范围有了新的想法。“科学家自己也开始批判和怀疑研究人员的责任和无限追求真理的权利。”
1984年在瑞典乌普萨拉制定的《科学家道德准则》中规定,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与的研究与这一道德准则相冲突时,应暂停他们正在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在做出判断时应考虑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退一步说,即使这些研究有价值,科学家也有责任选择。一个国家或一个机构的资源总是有限的,所以在选择一些研究项目时,会牺牲另一些。因此,在决定项目的内容和研究目标时,应考虑是否符合道德使用和资源分配的公正标准,权衡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因为科技活动需要社会资源,会带来社会效益,但也有社会风险,所以在资源、效益和社会风险方面。
近年来,关于克隆技术伦理问题的讨论是这种思想的延续。科学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潜在危险的研究,如克隆人,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目前仍有争议。有些人认为呼吁科学家拒绝研究可能危害社会的项目带有很大的乌托邦色彩。有人担心对责任的强调会对科学家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但是,既然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增加知识,提高人类控制自然力的能力,服务于全人类的福祉,那么科学研究的方向和进步速度就应该服从于科学家对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