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专利转让给企业的许可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许可使用的类型专利许可分为独占许可、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不同的许可类型决定了许可使用的范围、被许可人的数量以及不同的诉讼权利。1,独家授权。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只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不再授权其他任何企业使用该技术。同时,专利权人本人也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事实上,被许可方已经获得了该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垄断权,因此被许可方通常要为这种实施许可支付高额的许可费。2.独家使用许可。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不再授权第三企业使用该技术,但专利权人仍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3.使用的一般许可。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保留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这种授权方式会在市场上形成多个竞争者,所以授权费相对于独家授权会相对较低。由于许可的种类不同,各自的诉讼权利也不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时,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专利权人不申请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申请。但一般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能在专利权人的授权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双方对实施许可的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一般实施许可。同时,企业应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被许可方是否有权进行分许可。如果规定了分许可的权利,这种分许可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许可。二、许可合同的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专利许可实施合同仅在专利权存续期间有效。专利权的期限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起缴纳年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因此,如果专利权要延续,每年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年费。同时,在实施专利许可时,双方还可以就年费的支付进行约定;双方对年费缴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义务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即专利权人承担。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首先要了解专利权的状态和期限。如果专利权期限已过,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专利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那么许可合同无效。如果专利权有效,还要考虑专利权的剩余寿命。一般来说,剩余寿命越短,许可费越低,反之亦然。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没有违反法律,合同就是有效的。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备案后的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四。规避实施许可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避免:1,限制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限制改进技术的使用,或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自己的改进技术无偿提供给另一方,非对等地转让给另一方,自由垄断或* *享有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2.限制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与之竞争的技术;3.根据市场需求,以合理的方式阻碍一方全面实施本合同项下的技术,包括对技术接受方实施本合同项下的技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进行明显不合理的限制;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对技术的实施不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和服务,接受不必要的人员;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