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不履行义务退股?

当股东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将被强制退股,因此退市决议只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全部出资行为的,经公司催告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返还并缴纳出资的,也可以予以罢免。

1.股东是否不履行义务退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退市决议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罢免股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1.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不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不得将其从公司除名。

2.经公司催缴或者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股东不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不能直接将该股东除名,需要在除名前办理催告手续,给予其合理的缴纳或者返还期限。

2.股东的义务是什么?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这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需要一次性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成立后约定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于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该出资的合法权利并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不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得抽回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以各种名义或方式从公司转移出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义务。

出席股东大会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股东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组织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干预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或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况下禁止表决权的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所担保或者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就是所谓的排除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的投票权。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当股东想为公司出资时,也可以依法用工资入股,也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的资金。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会也可以决定解除股东资格,同时在解除前进行提醒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