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股权

自然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7号)1。自然人从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中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定。二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行业企业在同等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5.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2)本条第一款所说的正当理由,是指下列情形: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转让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4.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3.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者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于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的企业,其中占总资产50%以上的,净资产额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验证。(2)参照股权转让价格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的其他股东。(三)参照同行业相同或类似条件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实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