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能否作为破产财产?

法律主观性: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抵押物的价格低于债权额,其未清偿的债权等。例如,如果企业A在破产前向企业B借款65438+万元,那么企业B对企业A有65438+万元的债权,当企业A破产后有剩余资产,被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小于被担保方的担保金额时,这部分资产就是企业B主张的破产债权..各国破产法都规定了抵销权制度。其基本含义是: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同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不论债权与债务是否相同,也不论债权是否达到清偿期限,破产债权人有权不经破产程序而抵销其享有的破产债权债务。二、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通过可撤销行为追回的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下列行为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1)无偿转让财产;(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五)放弃债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限额后仍向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除非个别付款有利于债务人的财产。2.破产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瞒、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涉案财产。3.破产申请被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的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取得的非正常收入及其占用的企业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所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所有人取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标的物运给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但债务人未收到并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可以取回在途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共同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其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