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征集
2022年我省第一、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由推荐单位产生并颁发。请通知相关企业领取证书,并确保证书及时发放。
一、收集时间和地点
请于2022年2月30日前将认定企业的证书拿到各推荐单位(省级高新区由市科技局发放)。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附后。
第二,领证需要带材料。
企业领取证书时,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提交复印件和企业介绍信。
三、后续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16]32号)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填报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等年度发展报表。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交认定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回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和经营方式变更等。)应在三个月内报评审机构。认定机构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企业更名的,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从更名或变更条件的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鉴定过程中有严重欺诈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或者连续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报告的。
特别说明:省高企认证办未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证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省高企认证办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应通知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回该高新技术企业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雪山,电话:029-87292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