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版权概论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作品构成版权。著作权是指某一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印刷、出版、销售某一作品的权利。任何人想要复制、翻译、改编或表演,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将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对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原作者,是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在我国,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作品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专有使用该作物(作品)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作品人身权和作品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有时会重叠,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

2.也叫版权。分为人格权和作品财产权。其中,作品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权和禁止他人使用作品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损害作者名誉的权利。

3.拥有以下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指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并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公开复制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美术、摄影、电影和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输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电影的权利,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文字转换为另一种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指通过选择或者整理将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因为在保护作品产权等排他性私有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兼顾人类文明的积累和知识信息的传播,所以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设计都不是著作权要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