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有哪些?

法律主观性:

处分是直接导致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的对象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包括合同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立)和分离行为(如所有权的放弃)。台湾省《民法典》第758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灭失或变更的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物权行为。第761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非经动产交付,不发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该动产的,自约定转让时生效。”所谓让与协议,是指物权让与的协议(物权合同)。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包括转让、消费、出售和查封资产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大权利的核心,是财产所有者最基本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处分权由所有权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所有权与处分权也可以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包括转让、消费、出售和查封资产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大权利的核心,是财产所有者最基本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处分权由所有权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所有权与处分权也可以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从法律角度看,处分权可以分为事实处分权和法定处分权。处分权实际上是指所有权人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中对财产的直接消耗,如投入生产的原料、食用的食物等。法定处分权是指根据所有权人的意愿,通过转让、赠与等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看,资产处置权可以分为整体资产处置权和部分资产处置权。整体资产处置权是指对企业整体资产的处置权。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种类之一。负担行为是指一人相对于另一人(或数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其首要义务是确定某种支付义务,即产生一种债务关系。一般来说,负担行为是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称债权行为。一般来说,对于交易过程来说,负担行为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一般来说,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或单方法律行为来表现。相应的概念是纪律处分。处分是直接产生权利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客体可以是权利,如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或物。与负担行为相比,处分行为不是通过产生请求权来准备对一项已有权利采取行动,而是直接完成这一行动行为。“处分”是指权利的转移和消灭,对权利设定负担或改变权利的内容。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放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土地债务变抵押等。“处置者”仅指权利被转让、负担、债权被消灭或内容被变更的人,而非取得权利、被免除负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