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有哪些?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可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质押,但这些权利不能涵盖所有可以质押的权利。根据实际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