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谁?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桥梁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版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注册商标权利的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依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专有权利。

(五)植物新品种权,即由依法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授权使用的品种的专用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商号专用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6)集成的、世界一流的电路版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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