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知识产权保证的理解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权利人的专有权受到他人侵害的机会和可能性要比财产权大得多。一旦第三方声称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将受到干扰。由于第三人可能会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非常有必要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保障义务,以保护买方的利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保障知识产权的义务。
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其责任限制
“1”根据本公约第42条(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仅限于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况。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是根据下列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家转售或用于其他目的,则根据货物将被转售或用于其他目的的国家的法律;或(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2”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法律制度都规定卖方有义务保障知识产权。在国内法中,这一规定是适当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最终由商品的生产者承担。法律允许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向生产者追究责任。
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不可能对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同等程度的责任。首先,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点,各国知识产权的存在情况不尽相同,几乎所有侵权行为都发生在卖方所在国之外,因此不能指望卖方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情况有完整的了解。第二,货物在哪里使用或转售是由买方决定的,他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后作出这样的决定。此外,转买方也可能将货物带到第三国使用,这不是卖方可以决定的。
因此,第42条(1)限制了卖方对买方货物的责任,没有任何第三方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索赔。这一目的是通过指明由哪个国家的工业产权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来确定卖方是否违反了其知识产权保障义务来实现的。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预期货物将在某国转售或用于其他目的,根据货物将转售或用于其他目的的国家的法律,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营业地的确认必须以公约第10条的规定为依据), 第三方对货物拥有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要求,卖方违反了其在本公约项下的义务。
3第三方的任何权利或索赔
大多数国内法在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时,通常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或主张有充分根据。比如美国的UCC2-312(3)规定,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主张必须是正当的。然而,《公约》并未对此加以限制。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三方基于工业产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者主张的,卖方应当向买方负责。也就是说,无论第三人的主张是否正当,只要第三人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对商品主张权利和主张权利,卖方就违反了其知识产权保障义务。原因在于,一旦第三方对货物提出索赔,在纠纷解决之前,买方将始终面临对第三方提起诉讼和承担责任的可能。买方购买货物不会被起诉的合理期望必须得到保护。即使卖方能够主张第三方的主张是没有根据的,或者对于诚实守信的卖方来说,根据适用的法律,其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卖方仍然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无论是哪种情况,第三方都有可能提起诉讼,对买方来说都是耗时耗力的,而且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对买方使用或转卖商品造成延误。这些都是卖家造成的,应该由卖家来消除。
根据秘书处的意见,这一条并不意味着每当第三方对货物提出微不足道的索赔时,卖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卖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向买方证明索赔是微不足道的,直到买方满意为止。(此时,根据《公约》第71条,如果买方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卖方不会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果买方认为索赔不是微不足道的,卖方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货物免受索赔。(虽然最终卖方可能通过诉讼成功使货物免于这种索赔,但对于买方来说,诉讼很少会在合理的时间内结束。如果诉讼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结束,卖方必须更换货物,使第三方放弃索赔,或对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潜在损失提供足够的赔偿。否则,买方可以根据第45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最后,第三人的请求权只需要以某种方式表明其存在即可,并不要求以特定方式提出请求权,也不要求第三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4)目的地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像本文中的许多其他词一样,“期望”这个词是模糊的,需要解释一下。不同的学者对这个词有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 * *是,“双方所期待的”并不意味着应该有书面合同,虽然书面形式的存在更有利于事后对纠纷的证明。所谓“预期”只需要双方考虑可能性,即双方存在约定,并且相互沟通货物将被转售或使用的国家的含义。当然,这个协议不是书面的,而是口头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为也可以达成一致。
公约条款中使用了“国家”的单数形式,公约条款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律是转售国或使用国的法律,或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是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从公约的语言和表述可以看出,公约的目的是将卖方担保知识产权的义务限制在一国范围内,而不是要求卖方在转售国、使用国和买方营业地所在国范围内承担担保知识产权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货物在A国转卖,但货物最终被B国买方转卖,应当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认定知识产权的依据?秘书处的意见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双方预期货物将在特定国家使用或转售,即使最终货物在不同国家使用或转售,仍将适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应该指出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常包含禁止货物再出口的条款,卖方可以通过这些条款保护自己免受意外国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