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

一、版权合理使用的要素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

(a)所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非商业目的;

(三)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

(4)合理使用还需要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使用作品时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

第二,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作品使用的特点,不能指定。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本人或者经他人许可公开发表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使用价值

建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也就是说,在保证公平的同时,要兼顾效率,两者相辅相成。“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效率”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一种限制著作权的制度,其核心和本质是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的积累中更新发展的,文化的发展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谁也不能说自己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就不应该阻止他人使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转让权利,允许他人使用,不能对其作品享有无限的专有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畅通和享受,才能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合理使用某一作品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利用效率,允许使用者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合理使用是权衡各方得失,以实现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在保证作品正常传播和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信息缺失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不无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免费使用。省去了每次使用作品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了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进各方利益在基本平衡和协调的关系中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相关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是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汉语写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为您整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目的是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