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章程参考文本之一: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平等各方出资(法定出资人为50人以下股东)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并写明市(区)、县、乡(村)、街道的门牌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项目为准;许可审批涉及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批准为准)。

(注:公司经营范围应参照国民经济和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依法须经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将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公司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元,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缴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注:股东也可自行决定是否按出资比例分红,或是否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姓名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明)号码

股东1xxxxxxxxxxxxx

股东2xxxxxxxxxxxx

股东3xxxxxxxxxxxxx

XXX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及实缴尾款缴纳期限

出资额

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XXX

总额为亿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亿元人民币。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此表。余额支付期超过2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此表。)

(本文内容,或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XX期缴足。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XXX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清;第二期以现金(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XXX万元,于200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XXX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股东2: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XX期缴足。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XXX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清;第二期以现金(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XXX万元,于200X年XX月XX日前支付;第三期以现金(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XXX万元,于200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XXX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股东3: XXX

(注: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注: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删除该条中非货币出资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备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在本文中,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规定时间按时召开(注:会议次数和时间由股东自行决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段可由股东自行决定)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大会的其他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三名成员(法定3-13)。董事任期为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注:股东自行决定如何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能包括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致使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董事会其他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本条。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决定。)

经理列席了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成员由股东自行确定,但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提名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监事会的其他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经理)(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为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鉴于本条内容,股东也可以依法另行确定其他股权转让方式。)

第三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原因。(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出其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股东一份,公司一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0X 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限公司,不适用于设有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有限公司。

2、凡带下划线的,应填写;要求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选择性填写。正式书写时,下划线、粉色提示、本注意事项等无关内容应删除。

3.申请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审批,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明。不能提交的,自行删除相关条目。

4.要求用A4纸打印,4号(或小4号)宋体(或仿宋体)。如果页数很多,可以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意思是: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名;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应当盖章。

6.本章程的参考文本仅供参考。股东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